(2016)新2801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正天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王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正天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01执字第185号申请人乌鲁木齐正天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民路82号,组织机构代码73448366-2。法定代表人司伟利,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军,男,汉族,生于1959年3月9日,山东省海阳县人,库尔勒南疆煜翔锅炉销售中心负责人,现住库尔勒市人民东路广安公寓****室,身份证号码:652801195903091114.申请人乌鲁木齐正天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军合同协议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277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132005.68元,执行费1880.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已被查封,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27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132005.6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雨审判员 周 巍审判员 陈 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保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