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81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沈加有与何道书、杜光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加有,何道书,杜光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81执320号申请执行人沈加有,男,汉族,1970年5月28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被执行人何道书,男,汉族,1971年4月4日出生,现住云南省宣威市。被执行人杜光礼,男,汉族,1971年4月4日出生,现住云南省宣威市。关于沈加有与何道书、杜光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昆民二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加有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9556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住房及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因该案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昆民二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徐树荣审判员 周 洪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万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