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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更1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许可智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594号罪犯许可智。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6日作出(2001)盐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可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7月19日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7日作出(2003)苏刑执字第53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力改为九年,刑期自2003年8月27日起至2023年2月26日止。本院于2008年3月31日作出(2008)锡刑执字第09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锡刑执字第41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12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6月26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6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6月10日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许可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许可智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可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4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29分。为此,2015年4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4月受到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对判决的财产刑未履行,其提供了某镇民政办公室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家庭困难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许可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书证证明该犯家庭经济困难,故本次减刑对财产刑的履行不作为考核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可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十六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6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一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