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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3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3民初581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吕瑛,河北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冬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吕瑛、被告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年××月××日经人介绍我与被告登记结婚,2006年1月31日生女儿王某丙,2008年10月21日生男孩王某丁。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共同语言,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被告脾气暴躁,经常酗酒后摔东西对我打骂,手机摔了五六个。被告还拿刀威胁我要我与他离婚。2016年4月18日因为他让孩子刷碗,孩子不愿意,为此被告与我吵闹,他用凳子砸我,把我砸倒在地后还用脚踢我左肋骨处,踢得我左肋骨疼痛,经医院检查我的左肋骨被被告踢断了(有医院的检查结果为证),我和被告一起生活我的人身安全没有保障,导致我们感情彻底破裂,特起诉。请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两个孩子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6万元;3、共同财产购买安国市怡康苑小区单元楼一套依法分割,共同债务共同偿还;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某乙辩称,我们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有感情基础,这次是因为一些家庭琐事造成了不必要的误会。两个孩子正需要父母关爱的时候,为了孩子能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安国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1年阴历11月27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2006年1月31日生女儿王某丙,2008年10月21日生男孩王某丁,现均在安国市读小学。以上事实,有双方当庭陈述、结婚证复印件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结婚多年并育有两个子女,双方应建立了夫妻感情。生活中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在所难免,今后双方互谅互让,仍有和好可能。原告王某甲起诉离婚,但不符合婚姻法应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且被告王某乙坚决不同意离婚,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应不予离婚为宜,对原告王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冬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姬朝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