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2执3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宁与章卫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宁,章卫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108号申请执行人:刘宁。被执行人:章卫明。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742号刘宁诉章卫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22300元,另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373元、申请执行费1734.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310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治  军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寿  森  坤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