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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23民初14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谢某某诉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许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23民初1454号之二原告:谢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冷辉,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某,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97号久远商厦二楼。负责人:薛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许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以“原告谢某某尚未治疗终结,无法确定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们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志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