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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恩强与天津市天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恩强,天津市天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00010号原告:刘恩强,无职业。委托代理人任英欣,河北建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燕翔,河北建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天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路天华里12-1-102号。法定代表人王泱民。原告刘恩强与被告天津市天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原告刘恩强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恩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骞人民陪审员  张玉凤人民陪审员  姜淑珍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广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