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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异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辽宁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宋涛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涛,大连泰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辽宁泰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异字第241号案外人辽宁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18号。法定代表人李季,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兴民,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宋涛,住辽宁省东港市。委托代理人苏亚、刘迎久,系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泰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128号。被执行人辽宁泰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83甲号。法定代表人郭介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系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涛与被执行人大连泰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辽宁泰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辽宁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案外人辽宁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辽宁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欣欣审 判 员  王 冰代理审判员  吕 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晓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