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23行审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柳旭东、刘青青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柳旭东,刘青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923行审126号申请执行人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法定代表人鞠炎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柳旭东,务农。被执行人刘青青,务农。申请执行人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柳旭东、刘青青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云卫计征字(2015)第32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云卫计征字(2015)第32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定,被执行人柳旭东、刘青青系夫妻,柳旭东、刘青青均为农业户口。柳旭东、刘青青婚后于1997年10月18日生育一女,2007年9月18日生育第二个女孩,2014年5月28日,被执行人柳旭东、刘青青在未取得生育计划的情况下生育一子。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此立案调查后认定:柳旭东、刘青青于2014年5月28日生育一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生育行为。2015年9月10日,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云卫计征字(2015)第32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对柳旭东、刘青青征收社会抚养费63882元。同时,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柳旭东、刘青青送达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告知柳旭东、刘青青相关权利。柳旭东、刘青青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12月8日,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书面催告柳旭东、刘青青自动履行交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柳旭东、刘青青在法定期间仍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云卫计征字(2015)第32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云卫计征字(2015)第32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雄审 判 员 周 峰人民陪审员 阳小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景艳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