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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宽城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立山、张晓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宽城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侯立山,张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357号申请人宽城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才亚光,职务经理。被执行人侯立山。被执行人张晓东。申请人宽城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立山、张晓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侯立山、张晓东作为原告与申请人宽城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正在诉讼中,申请人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猛审判员 张玉良审判员 李文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宗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