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马立秋,李春林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2民初1763号原告马某某,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李艳梅,榆树市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现住榆树市。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道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李艳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月21日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口角打仗,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2015年3月,原告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双方一直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为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名下分得的承包土由原告自行耕种经营诉来法院。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原告名下分得的承包土地0.346垧,自2017年起归原告自行耕种经营。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月21日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感情不和,原告于2015年3月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双方一直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为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名下分得的承包土地0.346垧由原告自行耕种经营诉来法院。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当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双方离婚。原告要求自行耕种经营名下分得0.346垧承包土地,被告同意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原告此项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四)项、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原告名下分得的承包土地0.346垧,自2017年起归原告自行耕种经营。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道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全艳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