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8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孙秀丽与刘永诚、晁大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秀丽,刘永诚,晁大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8423号申请执行人:孙秀丽。被执行人:刘永诚,被执行人:晁大海,孙秀丽申请刘永诚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倴民初字第166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秀丽于2016-6-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执842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习学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俊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