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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4执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郑刚与任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刚,任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4执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刚。被执行人任建。申请执行人郑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任建未按本院(2015)崇州民初字第31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刚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任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任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申请执行的总额为人民币10000元,已经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被执行人任建尚欠申请执行人郑刚10000元。二、终结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5)崇州民初字第3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