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41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刘顺来与天津市勃旺淼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顺来,天津市勃旺淼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1156号申请执行人刘顺来。被执行人天津市勃旺淼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顺来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勃旺淼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59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顺来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59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履行条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淑芹代理审判员 孔立虎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