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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诉武汉欣锦恒玻璃有限公司、湖北富利玻璃有限公司、武汉凯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久道江科技有限公司、张学福、张学鑫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武汉欣锦恒玻璃有限公司,湖北富利玻璃有限公司,武汉凯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玖道江科技有限公司,张学鑫,张学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5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住民地武汉市解放大道612号。负责人杨洁,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武汉欣锦恒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新荣村。法定代表人王贵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富利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岱山工业园特1号。法定代表人张学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凯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百姓之春二期二组团8栋3单元11层3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玖道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花园枫叶园D栋4单元1层2室。法定代表人彭杨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学鑫,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学福,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与被执行人武汉欣锦恒玻璃有限公司、湖北富利玻璃有限公司、武汉凯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玖道江科技有限公司、张学福、张学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额2802793.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已歇业,且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802793.3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长江审判员  成晓锋审判员  游向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文新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