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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5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妍申请执行白晓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妍,白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5执231号申请执行人李妍。被执行人白晓霞。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晓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于2016年6月30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白晓霞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妍租赁费27500元及利息1500元,合计29000元。此款自2016年7月开始被执行人白晓霞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妍1000元(每月的30日之前给付)至29000元全部付清。上述协议正在履行当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  振审判员 特木其勒审判员 白 满 达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满 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