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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玉宝与王秀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宝,王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210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宝,男,1979年6月18日生。被执行人王秀丽,女,1976年1月9日生。本院在执行张玉宝申请执行王秀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张玉宝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秀丽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张玉宝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白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申请人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范 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靳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