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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卢玉苗与广州市小数点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2016执317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璐璐,黄敏婷,吴荣,汤艳红,叶梓鹏,邓光辉,卢玉苗,邹凤卿,广州市小数点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48号申请执行人:孟璐璐,住江苏省沛县。申请执行人:黄敏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申请执行人:吴荣,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申请执行人:汤艳红,1991年11月19日出身,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申请执行人:叶梓鹏,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邓光辉,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卢玉苗,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邹凤卿,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广州市小数点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陈志农。申请执行人孟璐璐、黄敏婷等8人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小数点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工资纠纷一案,穗花劳人仲案【2015】2962-2968、【2015】288-28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广州市小数点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924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账号:36×××09)、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账号:44×××14)额度冻结49249元,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本院已依法额度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48、50-54、3085、317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志正执行员  金圆圆执行员  周海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家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