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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辖终1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与重庆市融易担保股份公司、重庆豪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融易担保股份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重庆豪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戴平,黄虹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12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融易担保股份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2号特1号6层,组织机构代码67102690-6。法定代表人钟模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胜利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90323916-X。负责人陈乾平,该行行长。原审被告重庆豪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电测村247号。法定代表人戴平。原审被告戴平。原审被告黄虹。上诉人重庆市融易担保股份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9民初150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被告重庆豪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融易担保股份公司的住所地均在重庆市江北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借款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结合本案而言,当事人在涉案合同中约定,在本合同生效后,因订立、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贷款人或者依照本合同、单项协议行使权利义务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该管辖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贷款人即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的住所地在重庆市北碚区,因此,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万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