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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3民辖终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辖终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戊楼1242室,组织机构代码67461641-8。法定代表人:高晓松。委托代理人:何爱真,系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2栋1301房,组织机构代码78379092-5。法定代表人:谢振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卫驰翔,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翁才林,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渡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狗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2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16年1月7日,酷狗公司以水渡石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起诉称:酷狗公司发现,水渡石公司通过其开发的手机应用程序“天天动听”,向公众提供了由张惠妹演唱的音乐专辑《妹力最精选1996-2002BEST》中的歌曲《问》《爱上一个不回家的人》的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经酷狗公司审查确认,上述作品的录音制作者权为酷狗公司享有,而酷狗公司并未许可水渡石公司以任何方式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上述歌曲。2015年7月,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要求各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并于2015年7月31日前将未经授权传播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在国家严厉打击音乐盗版,推动建立良好的网络音乐版权秩序的环境下,水渡石公司依然持续进行音乐的盗播行为,其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酷狗公司的合法权益,并给酷狗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酷狗公司依法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1、水渡石公司立即停止对酷狗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歌曲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停止通过手机应用程序“天天动听”向公众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2、水渡石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客户端及全国性报纸上发表声明向酷狗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期限不低于30天;3、水渡石公司赔偿酷狗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4、水渡石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水渡石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本案中申请人水渡石公司的住所地和被诉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均为上海市闵行区。综上,请求法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由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引起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酷狗公司所在地可视为侵权行为地,酷狗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2栋1301房,该住址在一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水渡石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水渡石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水渡石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如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本案中,申请人水渡石公司的住所地和实际经营地均为上海市闵行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水渡石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277号民事裁定书,并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酷狗公司以水渡石公司未经授权在其“天天动听”手机应用程序上向用户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为由提起诉讼,本案案由应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的下一级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为著作权侵权纠纷不准确,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酷狗公司住所地即被侵权人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在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虽然本案一审被告住所地所在法院也有管辖权,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酷狗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水渡石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水渡石公司提出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此不予采纳,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惠环审 判 员 赵盛和审 判 员 谭卫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刘传飞书 记 员 邓洁婷附:本裁判的主要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第五百五十二条: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