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民终2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华富(福州)江阴码头发展有限公司与陈少华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富(福州)江阴码头发展有限公司,陈少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终267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华富(福州)江阴码头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江阴工业集中区新江路(福州新港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办公大楼四楼)。法定代表人郑明。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少华,女,汉族,1953年12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诉人华富(福州)江阴码头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民初字第4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上诉人华富(福州)江阴码头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少华自行和解,并于2016年6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华富(福州)江阴码头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在未发现该行为可能影响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华富(福州)江阴码头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15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华富(福州)江阴码头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执行一审法院的决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华代理审判员 魏 昀代理审判员 官永琪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施 炜(2016)闽01民终2675号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