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5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西安铁均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权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铁均钢结构有限公司,权照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5执2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铁均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办南陈村村东。营业执照注册号:6101001001124004。法定代表人陈永锋,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兰英,女,陕西秦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权照龙,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尧头镇权家河居委会****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12129197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铁均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权照龙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澄民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中,于2016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权照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权照龙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权照龙采取了相关的执行措施,资产处置正在进行,且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退出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西安铁均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权照龙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澄民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刘长生审判员 闫 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