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刑终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人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人)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终93号原公诉机关贵港市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港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首先概述原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判决结果;其次概述上诉、辩护的意见;最后概述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提出的新意见)。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二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最后针对上诉理由中与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的问题进行分析、认证)。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是正确的。对于上诉人、辩护人或者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等在适用法律、定性处理方面的意见,应当逐一作出回答,阐明不予采纳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仪审判员 徐江杰审判员 李锦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 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