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6民初27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成都天居商贸有限公司与成都圣伦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天居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圣伦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2734号之一原告成都天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39号20B,青羊区工业园总部基地N区20B栋。法定代表人林振才。委托代理人黄国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成都圣伦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正西街88号。法定代表人宋小英。芳牌9V56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天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居商贸公司)诉被告成都圣伦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伦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圣伦特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以原告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被告的财产应进行保全。为了保护被告的权益,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应进行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成都圣伦特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二、冻结原告成都天居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艳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