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5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黄训礼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训礼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5刑初1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训礼,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赫章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赫章县。因本案于2015年6月22日在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桥头集镇被抓获,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赫章看守所。辩护人文天宝,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以毕检公一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训礼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训礼及其辩护人文天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2月7日下午六时许,被告人黄训礼与被害人李朝林等人在赫章县结构乡青江村塘边组小黑山顾某2家小卖部里喝酒时,黄训礼在向李某1索要债务的过程中,持木凳打向李某1的头部,将李某1打倒在地。当晚,王某1、苏某1、李某2三人将李某1背回家中,李某1于次日死亡。经赫章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李某1系被他人用钝器损伤颅脑而死亡。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训礼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训礼辩称,其主观上系过失,不排除系其他原因导致被害人死亡。辩护人文天宝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不能排除第三人参与作案的可能,黄训礼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经审理查明:1998年2月7日下午六时许,被告人黄训礼与被害人李朝林等人在赫章县结构乡青江村塘边组小黑山顾某2家小卖部里喝酒时,黄训礼在向李某1索要债务的过程中,持木凳打了李某1的头部一下,将李某1打倒在地。顾某2等人以为李某1是喝醉了,将其拉到屋外醒酒,后又将其扶进屋内。因李某1出现呕吐等症状,又再次将其拖到屋外。当晚,王某1、苏某1、李某2三人将李某1背回家中,李某1于次日死亡。经赫章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李某1系被他人用钝器损伤颅脑而死亡。上述事实,有下列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报案笔录、立案报告、破案报告、抓获经过证实:1998年2月9日下午5时许,赫章县公安局结构乡派出所接到被害人之兄李某4报警称,其七弟李某1于2月7日下午在当地顾某2的小卖部里喝酒后口鼻流血,其死亡后家人对死因有怀疑。公安机关通过走访,得知李某1在顾某2家喝酒时被黄训礼用板凳打中头部。2015年6月22日在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桥头集镇抓获被告人黄训礼。2、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结构乡青江村塘边组顾某2家,此房为一单居独房,开一小卖部,房屋系土墙瓦盖房,坐东向西,房屋为进门左、右两间,进门第一间靠东墙有床一间,靠南墙有方桌一张,靠西南墙角有缝纫机一台,房中央有用青砖砌火炉一个,四周有小板凳两条,长板凳两条。死者生前曾坐在靠西墙一小木板凳上。进入第二间为顾某2家小卖部。靠东墙有床一间,床前40cm有货架一个,上有部分百货,靠西北墙角有堆放的纸箱,西墙窗下有方桌一张,方桌侧有圆形塑料酒桶一个,其余无异常发现。尸体死于其家中。现场提取小木凳两条。3、(98)赫公刑技字第8号尸体检验报告书证实:尸长168cm,黑色短发被剪去,双眼角膜开始浑浊,结膜苍白,左瞳孔散大0.4cm,右瞳孔散大0.5cm,口鼻腔内有血咖,头顶部可见有4×2cm局部隆起,将隆起处局部解剖可见帽状腱膜下血肿18×16cm,血肿下颅骨粉碎性骨折,颅脑损伤,后背部可见有3×0.5cm、3×1cm、1×0.3cm三处表皮剥脱伤,呈不规则形,其它部位末见损伤,尸体僵硬,尸斑呈暗红色,出现于腰背、四肢低下部位,余无异常发现。死者李某1系被他人用钝器损伤颅脑而死亡。4、作案工具照片证实:作案工具为木质长方形小板凳。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刘某、王某2辨认出本案死者是李某1本人。6、户籍证明、朱明乡派出所证明证实:黄训礼,1972年4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赫章县;李某1又名李才中,出生于1966年2月15日,1998年2月8日死亡。7、尸体安埋说明证实:李某1尸体已于1998年安埋。8、证人顾某2证实:2011年正月十一(2月7日)下午5时许,李某1与苏某1一起来到我的小卖部,他们像是喝了酒的。当时黄训礼、黄某1、黄某2、李某3四人在我家喝酒,苏某1叫我打酒来喝,我打酒给苏某1,并拿了五个杯子给苏某1分酒。我和顾某3、黄训礼、李某1、苏某1将酒分喝完,黄训礼又叫打半斤来喝,我们喝完酒后,黄训礼说李某1欠他七块钱,要李某1还钱,李某1用鼻子答应,黄训礼就顺手抓起坐的小木板凳向李某1的头上打下去,把李某1打倒在地。我把黄训礼劝到一边,让黄某1和黄某2把李某1拉到门外去,我自己拿了张纸壳给李某1睡起,问他明白不,他说明白的,我又问他认得我不,他说认得的,我就回去叫其他人不要喝了,之后我就和顾某3出去吃饭。我回来后看见李某1睡在我屋里,怕他喝多了醉死在我的小卖部里,就把他拉出门,大约10点左右,苏某2和黄某1、黄某2去喊李某1,见李某1没有醒,嘴巴和鼻子都流血,黄某1三人就将李某1背回他自己家去。第二天我从苏某1处听说李某1已死亡。没有其他人打李某1。9、证人顾某3证实:案发当日我和顾某2、李某3、黄某1等人在顾某2的小卖部里喝酒,黄训礼、黄某2后来也参与进来。约5时许,苏某1李某1又到小卖部里来喝酒,他们来时都有酒意。我们先打的酒喝完后,苏某1叫顾某2打半斤给他,苏某1把酒分成五分,我和顾某2、黄训礼、李某1、苏某1一起喝。喝完后我和顾某2有事要走,黄训礼说难得遇着我,他再打半斤来喝了再走,顾某2又打了半斤酒,黄训礼分给我们五个人喝,喝酒的过程中黄训礼对李某1说“你也是老七我也是老七,我们七对七,你欠我的七元钱该还了”。李某1没有说话,黄训礼就一边骂李某1一边用左手将自己坐的板凳打在李某1头上,当时就把李某1打倒在地。黄训礼打了一板凳后没有继续打,又拿板凳坐起,我们在场的人都认为李某1是喝多了,轻轻碰着都倒地,顾某2对大家说李某1喝多了,把他拉出门外凉风,于是黄某1、黄某2和顾某2就把李某1拉到门外,顾某2问了几声李某1都是清醒的,黄训礼叫李某1起来抽支烟,李某1没有起来,之后我和顾某2就走了。后来我们回到小卖部,听说李某1又被黄某1等人扶到小卖部里面,我们到小卖部里看见李某1睡在火边呕吐,顾某2说酒醉的人在外面醒得快,又把李某1拉到门外,我们就关门睡觉了。我们醒来后问黄某1李某1还在不在,黄某1说还在的,王某1开门看见李某1的鼻子里面流血,就说李某1有点严重,想办法送他回去,于是黄某1、苏某1、伍某就喊李某1的哥哥把他背回家去了,伍某和苏某1跟着送去的,1998年2月9号才听说李某1已经死了。10、证人苏某1证实:我又叫苏某3,2011年正月十一(2月7日)下午5时许,我和黄某1、黄某2、顾某2、顾某3、黄训礼、李某1在顾某2家小卖部里喝酒。当天早上李某1向我买煤炭后,约我到文学正家喝酒,之后和我一起去顾某2家。到顾某2家时是下午5时许,我喊顾某2打半斤酒,把这半斤酒喝完,黄训礼又喊顾某2再打半斤来喝。在喝酒途中黄训礼要李某1还钱,接着又骂李某1,并用自己坐的板凳从李某1头上打下去,将李某1打翻在地。顾某2说怕死在她家,就喊黄某1和黄某2与她一起将李某1拉出门去,在门口顾某2问李某1是否还认识她,李某1当时回答说明白的,认识的,顾某2和顾某3就走了。过了几分钟,黄某1说把李某1拉回来,我就和黄某1把李某1拉回来坐在小卖部里的板凳上,黄训礼递烟给李某1,李某1接过烟后都拿不稳了。这时黄某1已经走了,李某1说他要休息,黄训礼打半斤酒来向李某1赔礼,李某1喝不下去了,我们在场的人就把酒喝了。之后黄训礼又喊李某1,李某1不讲话,黄训礼说李某1酒喝多了,我们就回家去了。到了大约十点左右,黄某1和我回到小卖部去看李某1醒了没有,到了小卖部,顾某2家的人已经睡了,李某1睡在屋外,我和黄某1喊顾某2开门,王某1开门后,我们到屋里烤了几分钟火,黄某1和我出来问李某1是否走得动,李某1没有说话,黄某1说等李某1再醒一下,就转回去烤火,王某1拿电筒出来看,说李某1鼻子、嘴里都流血了,我和黄某1赶紧出来看,顾某2听说后就叫我们去喊李某1的哥哥李某4来,李某4来后就与我和王某1一起将李某1背回家。黄训礼只打了一板凳,没有其他人参与。11、证人黄某1证实:案发当天下午下班后黄训礼和我到顾某3家小卖部,看到顾某2等人在喝酒,我们就一起喝,喝完后,苏某1和李某1又来到小卖部,苏某1打了半斤酒,我们将这半斤酒喝完后,黄训礼又打了半斤,也是像之前那样分着喝,边喝酒边说话,黄训礼和李某1认弟兄,喝完后,黄训礼对李某1说李某1欠他的几元钱该还了,李某1说他今天比武比不过黄训礼,怎样做都做不过黄训礼,黄训礼就边骂李某1边用左手拿起自己坐的小板凳打在李某1的头上,把李某1打倒在地。我伸手去拉李某1,顾某2说李某1喝多了,把他拉出去凉一下,我就和黄某2、顾某2把李某1拉到门外。后来黄训礼有点清醒了,叫把李某1拉进屋里讲和,我们又把李某1拉进屋。黄训礼又打了半斤酒,但李某1没有喝,后来有人喊黄训礼回家,我就和黄训礼、苏某1一起去了黄训礼家。吃完饭后苏某1和我回小卖部看李某1醒了没有,看到李某1睡在小卖部门口,我喊顾某2开门,我们进屋后顾某2的丈夫王某1出来看见李某1的鼻子和嘴里面都流血了,顾某2说赶快喊李某1的家人来,我就和苏某1、王某1就去喊李某4来把李某1背回家了。12、证人黄某2证实:案发当天下午下班后,我与黄训礼、黄某1一起去顾某2家,他们三人让顾某2打酒喝,但我没有喝酒。过了十多分钟,李某1和苏某1又来到小卖部,苏某1说他们之前喝过酒。进门后苏某1让顾某2打半斤酒,黄训礼、黄某1、顾某3、顾某2、苏某1、李某1喝完这半斤酒后,黄训礼又喊顾某2再打半斤酒,喝酒的过程中李某1像喝醉酒一样把酒晃倒在身上,黄训礼叫李某1还欠他的七块钱,李某1没有讲话,只是用鼻子答应,黄训礼就对李某1说“拿老子的钱来”,顺手就用左手提起他自己坐的小板凳隔着火从李某1的头上打下去,当时就把坐在板凳上的李某1打倒在地上。顾某2喊我和黄某1帮忙把李某1拉出去,之后顾某2和顾某3就走了。顾某2走的时候她丈夫王某1回家来照看小卖部,黄训礼、黄某1和苏某1就把李某4扶进小卖部坐起,黄训礼递烟给李某1,问他是否清醒,李某1回答说“清醒,我要休息了”,黄训礼、苏某1、黄某2和我就回家了,后面的事我不清楚,只听说李某1第二天死掉了。13、证人黄某3证实:黄训礼是我兄弟,打架当天我听苏某1和黄某1讲过此事,听说第二天李某1就死了,具体的情况不清楚。黄训礼回来后只是说他惹祸了,他说他向李某1要李某1欠他的钱,李某1不给,他用板凳把李某1打晕了,听黄训礼讲,李某1欠他的是买煤炭的五元钱。14、证人李某5证实:李某1是我兄弟,李某1是1998年农历正月十一(2月7日)晚上被黄训礼打伤,后来被李某4背回家后于次日早上在家中死亡。李某1死亡时我不在场,是听李某4讲的,李某4几年前已经死了。李某1死后安埋在安甲村小脚下的集体土地里。15、证人王某2证实:我是李某1的六嫂,案发那天王某1到我家喊我丈夫李某4,说李某1在他家小卖部喝醉了,叫李某4把他背回来。李某4和王某1把李某1背回来的时候大约是凌晨两点,李某1回来后就一直不会说话,我们以为他是喝醉酒,就睡觉了,只有李某1的母亲XX凤守着他,给他擦嘴上吐出的泡泡,第二天早上9点过钟的时候,我就发现李某1死亡了。李某4和XX凤都已经去世了。平时人们又叫李某1小红林。16、证人李某6证实:李某1是我七弟,已死亡十八年了,我不知道李某1被打的情况,是听李某4说李某1死了,我回到家时,验尸的法医都已经走了。17、被告人黄训礼供述证实:1998年农历正月的一天下午五六点钟,具体时间基本清楚了,我从结构乡小黑山的煤矿下班后,到王某1家的小卖部里打酒喝,当时有苏某1、黄某1、王某1的妻子顾某2。我们喝了大约一斤多酒的时候,李某1就来和我们喝酒。以前李某1欠我的五元钱,这是原来我挖煤炭,李某1买我的煤炭赊账的钱,那天喝酒时我问他要,他不给,我们两个就互相吵起来了,怎么吵的我记不清楚了,只是当时他说要钱没有,要命就有,他就把头伸过来,我就用我坐的小木凳打了他的头部一下,当时就把他打蹲下去了。黄某1他们把他喊起来,我给了他一支烟,打酒来一起喝,和他讲好大家不生气,后来我喝多了,苏某1和黄某1就把我送回家。回家后,我大哥黄某3听说我打李某1的事情后就骂我,叫苏某1和黄某1去送李某1回家,第二天他们告诉我,他们去送李某1的时候,看见李某1在小卖部门前的灰堆上睡起,我们挖煤炭还没有下班的时候,苏某1说他去李某1家看过,李某1已经死了。我因为害怕,在苏某1告诉我的第二天我就跑了。开始我跑到云南去,后来又到六盘水,快要过年的时候,我回家把媳妇带到六盘水,2003年我们就去了安徽,一直到现在。对被告人黄训礼所提“其主观上系过失,不排除系其他原因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不能排除第三人参与作案的可能”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现场目击证人证言均证实系黄训礼一人作案,证言与尸检报告、黄训礼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对该辩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文天宝所提“黄训礼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黄训礼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训礼因琐事持板凳殴打被害人李某1头部至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训礼犯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黄训礼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黄训礼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训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2日起至2026年6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梅审 判 员  刘崇高代理审判员  王明相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申开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