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1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马引岐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马引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908号申请执行人XX,���,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马引岐,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783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引岐偿还申请执行人XX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17日起月利率按照2%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650元及执行费218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对被执行人马引岐的车辆予以查封、扣押,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现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予以评估、拍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78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李继斌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