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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都支行与陈建东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都支行,陈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执7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都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陈建东,男,汉族,1981年7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都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建东信用卡纠纷一案,福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榕仲裁字第19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都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生效裁决书所确定的欠款本金36644.98元及利息(暂计至2015年11月24日利息为人民币6243.38元、滞纳金为人民币6398.73元)、受理费人民币2253元、处理费人民币1000元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建东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其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文华执行员  林 娜执行员  吴雪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江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