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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执1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安智敏与耿玉梅、时基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智敏,耿玉梅,时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1193号申请执行人安智敏,女,1968年9月13日出生,蒙古族,下岗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耿玉梅,女,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时基林,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申请执行人安智敏与被执行人耿玉梅、时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奈曼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5民初6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智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全部案件标的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5民初61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一品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贺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