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2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梁伟锺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伟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2365号罪犯梁伟锺,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8日作出(2011)佛中法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伟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9月14日作出(2011)��高法刑三终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伟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梁伟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梁伟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伟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共3次,2015年1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伟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伟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