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2民初695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王顺谟,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某,男,2016年6月29日死亡。委托代理人:范伟,霍邱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姚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宋华祥代理审判员 赵爱华人民陪审员 陶春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崔祝全附:本案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