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仲利与王茂兴、李仲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仲利,王茂兴,李仲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890号申请执行人李仲利。被执行人王茂兴。被执行人李仲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仲利与被执行人王茂兴、李仲祥债权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茂兴、李仲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329民初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勤花审判员 陈晓东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玉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