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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3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宋殿坤与杨洪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殿坤,杨洪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3148号原告宋殿坤,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张春玲,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洪斌,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殿坤诉被告杨洪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殿坤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殿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元,由原告宋殿坤负担。审判员 庞 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书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