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2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蒋荣恒与蔡沛、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荣恒,蔡沛,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民初1681号原告:蒋荣恒,男,195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被告:蔡沛,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五河县卫计委工作,住五河县。被告:李玲,女,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五河县徽商银行职工,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荣恒诉被告蔡沛、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荣恒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荣恒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荣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30元,减半收取32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尔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