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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2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蒋荣恒与蔡沛、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荣恒,蔡沛,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民初1681号原告:蒋荣恒,男,195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被告:蔡沛,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五河县卫计委工作,住五河县。被告:李玲,女,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五河县徽商银行职工,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荣恒诉被告蔡沛、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荣恒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荣恒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荣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30元,减半收取32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尔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