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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2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李学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2991号刘宝喜,男,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辛侯庄村吉顺胡同15号。被告李学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喜与被告李学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宝喜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宝喜承担。审判员  刘玉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倩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