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22民初2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胡品剑与XXX、王精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品剑,XXX,王精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22民初2707号原告胡品剑。被告XXX。被告王精安(又名王先应)。原告胡品剑诉被告XXX、被告王精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品剑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牛灿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品剑、被告XXX、被告王精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品剑诉称,被告XXX于2014年6月9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利息按月支付,借款期限为自2014年6月9日至2015年6月9日。借款时被告XXX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王精安在《借条》中担保人处签名。借款后被告XXX共向原告支付利息4600元,尚欠利息17000元未付。截止2016年6月30日,被告XXX与原告之间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以下诉讼请求:1、由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利息17000元,合计4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原告在庭审中出示了《借条》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XXX向原告借款,被告王精安提供保证担保的事实。经二被告质证无异议。被告XXX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约定月利率3%过高,应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利息。被告XXX无还款能力,要求分期偿还本息。被告XXX未出示证据。被告王精安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因原告起诉已过法定保证期间,被告王精安不同意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王精安未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出示的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规则,本院予以认定,作为认定相关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被告XXX于2014年6月9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利息按月支付,借款期限为自2014年6月9日至2015年6月9日。借款时被告XXX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王精安在《借条》中担保人处签名为王先应。借款后被告XXX共向原告支付利息4600元。截止2016年6月30日,被告XXX与原告之间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本院认为,借款人应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双方当事人对借款的相关事实均无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借款利息应如何计算支付?2、被告王精安应否承担保证责任?关于焦点1。原告主张两年(24个月)的利息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支持。原告与被告XXX约定的月利率为3%,每月利息应为30000元×月利率3%=900元。被告XXX已支付5.1个月的利息(4600元÷900元=5.1个月),尚欠18.9个月(24个月-5.1个月=18.9个月)的利息未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18.9个月的利息应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即为30000元×月利率2%×18.9个月=11340元。关于焦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王精安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借款于2015年6月9日到期,保证期间为自2015年6月10日至2015年12月9日,原告起诉时已超过保证期间,被告王精安不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胡品剑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1340元元,合计41340元。二、驳回原告胡品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87.50元,由原告胡品剑负担58.50元,由被告XXX负担42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牛灿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