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202执1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潘媛与薛风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媛,薛风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1409号申请执行人潘媛,女,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杨金金,宁夏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薛风娥,女,196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薛风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潘媛于2016年6月3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书面向我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16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