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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6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许小明与刘海洪、张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6672号原告:许小明。被告:刘海洪。被告:张彬。被告:刘晓勇。原告许小明与被告刘海洪、张彬、刘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许小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亚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周欣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