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6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许小明与刘海洪、张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6672号原告:许小明。被告:刘海洪。被告:张彬。被告:刘晓勇。原告许小明与被告刘海洪、张彬、刘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许小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亚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周欣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