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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2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徐巧宁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巧宁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2602号罪犯徐巧宁,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18日作出(2002)渝一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巧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3085.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4年11月3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渝高法刑执字第13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10月1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49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9年5月14日本院作出(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12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1年8月15日本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2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3年8月20日本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7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1月17日本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3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8月1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徐巧宁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巧宁,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徐巧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巧宁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庆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余 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霁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