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1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曾锐声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锐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748号罪犯曾锐声,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中专毕业,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一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锐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三终字第5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3年3月13日交付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曾锐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2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曾锐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锐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锐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锐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建 扬审 判 员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