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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刑更1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秦刚华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刚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1983号罪犯秦刚华,男,1956年2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万盛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2012)綦法刑初字第00257号刑事判决,认定秦刚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7.4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6月15日以罪犯��刚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秦刚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2次、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鉴于其尚未缴纳罚金、未退赔各被害人相应损失,应予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刚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1年11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山 中代理审判员 南洪���代理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舒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