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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02民督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柏为民与罗布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支付令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柏为民,罗布加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青2802民督28号申请人柏为民,男,汉族,1971年6月4日出生,住西宁市。委托代理人程永凯青海大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罗布加,男,蒙古族,现年51岁,住德令哈市。申请人柏为民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以被申请人罗布加出具借条为凭,要求被申请人罗布加支付欠款35000元。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罗布加应该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柏为民支付借款35000元整。本案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申请人罗布加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尕藏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青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