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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4民初867号本院作出的(2016)浙0424民初86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4页关于“本案受理费1460元,由被告李良成、杜立锋共同负担”应为“本案受理费1460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2180元,由被告李良成、杜立锋共同负担”。审 判 长  陈秀珍人民陪审员  韩达明人民陪审员  姚燕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顾姝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