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4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4民初867号本院作出的(2016)浙0424民初86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4页关于“本案受理费1460元,由被告李良成、杜立锋共同负担”应为“本案受理费1460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2180元,由被告李良成、杜立锋共同负担”。审 判 长 陈秀珍人民陪审员 韩达明人民陪审员 姚燕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顾姝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