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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刘某1与李某1、李某2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1,李某1,李某2,李某3,熊某,刘某2,刘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5执6号申请人:刘某1,女性,1947年3月19日出生,68岁,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李某1,男性,1942年10月1日出生,73岁,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李某2,男性,1969年1月10日出生,46岁,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李某3,女性,1971年8月7日出生,44岁,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熊某,女性,1953年6月1日出生,62岁,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刘某2,女性,1979年2月3日出生,36岁,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刘某3,男性,1982年10月5日出生,33岁,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申请执行人刘某1与被执行人李某1、李某2、李某3、熊某、刘某2、刘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汉阳民一初字00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刘某1支付第一审垫付的案款3810元;支付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熊某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熊某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元及其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冲人民陪审���付北达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丰思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