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1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黄俊杰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940号罪犯黄俊杰,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专毕业,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穗番法刑初字第17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俊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黄俊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俊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0月、2016年3月表扬2次,已交罚金3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俊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俊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一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阿桑审判长 梁建扬审判长 怀晓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国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