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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民初3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大丰区仁康建材经营部与江苏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大丰港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丰区仁康建材经营部,江苏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大丰港置业有限公司,陈龙俊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3467号原告大丰区仁康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字号),住盐城市大丰区南翔路东首。经营者陈刚。被告江苏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阜宁经济开发区花园居委会二组。法定代表人邹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省大丰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经济开发区南阳中心南门左侧。法定代表人束剑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龙俊。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大丰区仁康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江苏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大丰港置业有限公司、陈龙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丰区仁康建材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大丰区仁康建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沈勇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月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