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民终1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河南山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牛学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学东,河南山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13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学东,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香照,河南新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山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法定代表人郭趁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成琴,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牛学东与被上诉人河南山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山川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牛学东支付货款81350元及利息。温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5)温民四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牛学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牛学东的委托代理人何香照、被上诉人山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成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15)温民四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 柳审判员 原小波审判员 张卫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文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