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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2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2执401号申请执行人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1幢2402室。负责人傅海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奚英,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哲,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宿迁市宿豫江山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朱学国。申请执行人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太阳公司),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玄商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金太阳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宿迁新楚支行有存款2955117.56元,因该账户系保证金账户无法扣划,本院遂于2015年3月9日裁定冻结金太阳公司存款165000元;除上述账户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金太阳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本院民执局局长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玄商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石顺光执 行 员  李 杰执 行 员  周 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程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