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8民终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人民政府与张德坤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人民政府,张德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民终7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曹贵林,系镇长。委托代理人郭兴文,系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德坤,男,现住白城市。上诉人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人民政府因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长春建工集团吉隆建设有限公司以具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申请参加本案诉讼。经审查,本院诉争标的承包经营权于2015年4月15日由本院下达(2014)白执字第5号执行裁定书,执行给了申请人长春建工集团吉隆建设有限公司经营使用,故申请人对本案所涉标的是有独立请求权。同时,申请人长春建工集团吉隆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不同意调解的书面材料,所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必经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裁定如下:撤���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847民事判决;二、发回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常宗仁代理审判员  吴金研代理审判员  苏 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惠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