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执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马秀英、周宏卫、周江卫、周军卫、周伟平与郑州时代窗饰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秀英,周宏卫,周江卫,周军卫,周伟平,郑州时代窗饰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940号申请执行人马秀英,女,1945年2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周宏卫,男,1967年1月3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周江卫,男,1969年4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周军卫,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周伟平,女,1980年1月6日出生。以上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周现伟,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州时代窗饰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郭店镇五里口。法定代表人时智灵,郑州时代窗饰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志超,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马秀英、周宏卫、周江卫、周军卫、周伟平申请执行郑州时代窗饰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陈瑞甫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伟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