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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9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刘剑骅与罗鸿业婚姻家庭、继承普通执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罗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951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女,汉族,住址,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罗某乙,男,汉族,住址,身份号码。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8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罗某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刘某甲支付离婚补偿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1月25日起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执行人罗某乙负担。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某乙名下的存款100万元和相关费用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翁守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秉智 来自: